页眉...页脚股东权利侵权纠纷法律问题初探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疑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该部法律在总结以往立法特别是《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做了集大成式的规定,解决了以往有关侵权责任规定分散、法律适用难以统一的问题;同时对于以往司法实践中不明确的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网络侵权等做出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统一案件的法律适用等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客观地讲,《侵权责任法》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体系结构不够科学、抗辩事由不够完整、责任方式有欠准确、“法律衔接”未能“无缝”、“无害条款”影响质量等。而笔者从接触到的股东权利侵权纠纷案例考虑,则觉着《侵权责任法》对现有立法、司法的总结和完善或有欠缺,我们在分析、解决股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很难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据,《侵权责任法》没有为股权侵权纠纷提供更为有效、适合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以看出,该条列举的民事权益中包括股权。但综观《侵权责任法》后续全部条款,在侵权责任认定的各方面,鲜有关于股权侵权方面的特别规定,而现有的这些规定,似乎很难适用于股权侵权纠纷方面。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活跃,社会生活中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不能公平、有效、及时地解决这些侵权纠纷,势必将影响到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存续,进而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因此,全面探究股权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侵犯股东权益行为责任的追究,很是重要。而将股权页眉...页脚侵权的理论与实践与侵权责任法律和理论紧密结合加以深入研究,不论是对解决股权侵权纠纷还是对完善侵权责任立法,个人认为都有裨益。囿于时间、经验、理论基础等各方面的限制,笔者在这里尝试着对股权侵权纠纷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总结,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想法、意见。一股东权利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权利股权是《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侵权的标的之一。但相较于其他民事权利,股权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股权侵权纠纷之所以存在一些特性,显然应当源于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具有的不同其他民事权利的特殊性。因此,探究、明确股权的特性,是妥善解决股权侵权纠纷立法、司法问题的基础。股权,一般的定义是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所享有的权利,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统一体。股权之所以称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权利,其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其他种类的民事权利,一般较为单纯,有的纯粹是人身权,如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有的纯粹是财产权,如所有权,有的则是人身权财产权兼而有之,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比较而言,股权的内容不仅人身权、财产权兼有有之,而且在人身权、财产权结合的基础上产生了其他民事权利所没有的管理权。也就是说股权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还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而产生的管理权。例如:股东享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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