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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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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亮点之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关联影响授意责任)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教唆有罪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专业职业判断责任)(常识应知原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连带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亮点之二——真正的最大的亮点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为什么不说“违反本方法发票管理规定”叫“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是因为在本办法修改出台之前,有其他发票管理办法出台了。如增值税使用管理办法等等。就本办法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有那些呢?主要有第35——38条,主要变化有第35条。那么有那些变化呢:(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从原来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修改而来的:1、主要增加了“应当开具”——什么叫“应当开具”就是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应知原则(应知义务)的体现,由于是企业是一个组织活动,都是由专业职业人员构成的,一些基本常识和义务是应该知道——意味着天朝提前完成了初级市场建设。改“逐栏”为“栏目”——使抽象的行为要求变成具体操作项目,即发票上所有要求填写的“栏目”必须如实填写。删除了“财务印章”——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认自己备案的“发票专用章”了。(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从原来的“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修改而来的,这个很重要,抄税报税程序就不细说了。(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这个主要是针对特殊企业的(大型国字号企业)(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从原来的“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等修改而来的,删除了“未经批准”——意思谁也没有权力来批准拆本使用发票(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从原来的“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修改而来的,但是比较原来的范围扩大了N倍,也是配合工商登记管理的需要,1、现在工商登记管理不再限制经营行业范围了,只要不是国家限制或者特许的经营项目,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也就是只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项目都是企业可以开具发票的范围。反之就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2、由于有国、地税之分,这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还包括国、地税征收管辖范围之分。也就是开具发票不得超出国、地税的规定应税行为范围。(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从原来的“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等修改而来的,删除了“白条”,修改“单据”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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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