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林木认建认养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编号: 发布机构:内容描述: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绿委〔2007〕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省绿委各成员单位: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层上,制定了《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优化国土绿化格局,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或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第三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和投工投劳等形式。以资代劳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绿化养护专业单位负责。投工投劳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并在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第四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不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本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建认养的规划制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省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鼓励和支持林业、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团委、妇联、部队等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城市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绿色通道(含城市行道树)、古树名木、风景林地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八条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林木、绿地管理单位要及时向辖区绿委办提供可以认建认养的林木和绿地。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应当签定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及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认建认养要保证一定面积和株数。个人认建认养,树木3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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