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一)滞纳金计算规则2011年7月1日起,对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五险),自欠缴月的次月1日开始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单位成功申报补缴当日,不计算滞纳金。缴费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补缴不计算滞纳金,趸交、工龄补缴等特殊补缴业务不计算滞纳金。举例:7月份月报,8月进行月报收款,8月27日财务还未收款到位的形成月报欠缴,自9月1日起开始按日计算滞纳金。如单位9月1日来申报月报补缴,申报成功的,则不收取滞纳金,单位9月2日来申报月报补缴,申报成功的,则计算1天的滞纳金。同样单位申报个人补缴,8月份补缴个人7月份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9月1日后补缴个人7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开始计算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补缴历年加收放大系数)(二)补缴收款方式每月15日前(含15日)对补缴社会保险费有三种收款方式:支票、刷卡、现金;15日后有两种收款方式:刷卡、现金。(三),报盘的同时,四险需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医疗保险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报盘信息与数据比对一致的,补缴申报成功,社保系统自动生成补缴明细和滞纳金,社保经办机构四险业务岗需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表五),医疗保险业务岗需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一式三份,经核对无误后,单位经办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人员签章后转财务岗收款。,如存在以下错误类型的,不能生成补缴明细:类型一:身份证号不存在类型二: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类型三:该人不在该单位下(只有选择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单位社保个人基数差补缴时才判断)类型四:补缴险种状态错误类型五:补缴时间段内存在重复缴费部分类型六:相同单位下,同一社保缴费基数年度内存在两个缴费基数类型七:补缴起始时间早于参加工作日期类型八:补缴起始时间早于单位发照日期类型九:缴费人员类别错误类型十:基数差补缴时间段与月账户不是同一单位类型十一:基数差补缴时间段内不存在月账户类型十二:工伤费率错误类型十三:补缴金额错误对于存在错误的记录,经办机构导出电子版信息反馈给单位,电子版信息中包含错误类型内容。不能生成补缴明细,需要单位重新报盘。只有全部信息数据比对一致的,才允许生成补缴明细。(只要存在一条错误的记录,则全部无法成功读入。)单位申报的《表四》和《表十》同系统中生成的补缴金额(本金)必须一致。除类型一的错误外,其余错误类型一并判断,将存在的错误一并反馈给单位。(四),可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进行办理。补缴时须按照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含27日)还未收款到位,则形成欠缴,不再进行正常月报收款。(业务生成月报,但不转财务)举例:单位7月份月报,如果8月27日前还未收款到位,则8月份月报不再参与业务结账进行统一银行托收。(继续生成业务月报,但不发送财务)即使8月31日前单位做了7月的月报补缴,但8月也不再参与业务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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