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前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我区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三月二日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区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师资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相应管理。第二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芝罘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噪音,独门独院,避免交通干扰,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五)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六)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计划。(七)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本区常住户口的非公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地址、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教材)、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资格证明(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三)房屋竣工报告、施工图纸、抗震烈度说明及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织人员名单;(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经济担保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室内空气环境检测报告》;(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七)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一)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二)举办者取得筹设书后,可进行装修及教玩具的配置,并持筹设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房屋安全监理中心、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审核、房屋安全鉴定、卫生防疫检验及室内空气环境安全检测,并取得相应文件和报告。(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正式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经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联合验收,由教育行政部门自验收审核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
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