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重点]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增强村民建房法律意识。第七条村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区规土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各镇村民建房的用地需求,综合平衡,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各镇。镇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规土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第八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庄规划,村民实施个人建房,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和翻建。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安置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

[重点]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1-18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