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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焦作市燃气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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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生产、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燃料。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燃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管道燃气的长输管线、管网干(支)线、储配站、汽车加气站、气源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燃气钢瓶检测站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共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充装、经营、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燃气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能源、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原则。政府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燃气利用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对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六条市、县(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建监察机构对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的稽查工作。市、县(市)计划、公安、规划、劳动、工商、经贸、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的生产、经营、供应、安全管理和燃气设施的维护。第二章燃气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十一条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燃气设施。燃气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团体等单位,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逐步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建筑工程未按规定同时设计管道燃气的,或未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图纸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在设市城市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县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不得将燃气工程委托给没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安装任务。第十四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工程的施工安装。第三章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管道燃气设施产权划分:居民用户以进户管“三通”为界,“三通”以内(不含“三通”)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用户所有,“三通”以外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其它用户以表前阀为界,表前阀以内(含表前阀)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用户所有,表前阀以外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的拆、迁、改、装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因工程建设、施工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市、县(市)规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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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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