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华审议意见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某项工作报告后提出的评价和建设性看法,是经过综合整理后交报告机关办理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完善审议意见,对于提高常委会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对如何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谈几点粗浅看法。关于审议意见的撰写。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从审议意见撰写的角度看,应着重应做到“五求”。一是求精。审议意见的基础是“审议”,是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也就是说,是根据委员们的发言来写的,可委员们的发言,往往是内容多、角度也不一样,比较分散。所以写审议意见时,不能有言必录、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必须进行认真的选择、加工,理清头绪,归纳出比较集中的、比较有价值的、同时也是可行的意见交政府部门办理。二是求少。审议意见是要办理的,所以一次不要提得太多,因为一多,就会让人感到无从下手,,把一些群众反响比较强烈、而且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意见提出来。也就是说,这里的“少”是指恰倒好处,而不是一味的表示少。三是求实。因为审议意见是要解决问题的,不是做秀,所以不用讲大道理,也不能笼统。而应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切中要害。提出的问题应是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建议、方法也切实可行,便于政府部门办理。而在具体行文时,要一条一条列出来,一点一点江清楚,便于对照、办理,而不能大段罗列,使办理部门找不着北。四是求真。审议意见反映的是委员们的意见,要真实体现他们的意愿。而在出现不同意见的时候,则要尊重大多数委员的意见。所以在写作上不能以偏概全,不能断章取义,对一些吃不准的东西,要在会后向有关人员核实。五是求硬。也就是说,用语要符合审议意见的特点,特别是在语气上要增加确定性,也就是要“硬”。具体说,应该用“要求”、“按时”、“立即”等无庸置疑的词语,促进“一府两院”立即落实。关于审议意见的交办。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在交办方式上不尽相同,有的采用纪要、简报形式,有的以常委会会议报告形式,还有的采用调查报告的形式。这些交办方式,没有突出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交办方式,应该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用决议和审议意见书两种交办方式。一是决议。《监督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常委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可见,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虽属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范畴,但如果关系经济社会重大事项,可以同时行使决定权。至于决议通过的程序,可以是在常委会组织委员和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查,发现某些问题和建议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时,由主任会议提议作出决议,责成办事机构拟定决议(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也可以是在常委会会议上大多数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作出决议时,由办事机构根据审议情况拟定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决议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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