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总局令第127号【发布日期】2010-4-4【生效日期】2010-6-1【效力】有效【备注】《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四月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第十一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第十三条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应当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q1188830
  • 文件大小23 KB
  • 时间2019-11-19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