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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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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9个序号抽查主体事项名称子项抽查内容抽查依据1桂林市临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桂林市临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有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问题存在执行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接受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状况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1—。行检查。3、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查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检查内容:、仪器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运行情况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要求;、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是否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是否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是否存在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行为。。;、装潢、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广西名牌产品称号或标志;,是否存在扩大使用范围的情况,是否存在转让、伪造广西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等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2—、修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情况;;、准确度是否被破坏;、证标志。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5桂林市临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第一款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3—。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6桂林市临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辖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是否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上岗,所持证件是否与本人身份证相符,是否与实际从事的特种作业类型相符;2、所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有否按时年审;3、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4、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考试机构:1、是否具备法定资质;2、是否按规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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