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预生平事迹新考摘要:陆侃如先生《中古文学系年》在对杜预生平事迹进行系年方面,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通过考证相关史料,可以得知杜预参与修成《泰始律》及作《律序》、律令注解的时间在泰始三年(公元267);杜预始任河南尹在泰始元年(公元265)到三年之间,以泰始元年十二月的可能性为大;杜预检举石鉴在泰始七年(公元271)正月伐吴之战后;杜预大败吴将张政在咸宁四年(公元278)十二月。关键词:《中古文学系年》;杜预生平事迹;系年;考证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2?0239?04杜预(公元222―285),字元凯,京兆杜陵人,西晋著名军事家、政治家、经学家。《晋书》卷三十四有传。然此传所记杜预生平有颇多不明之处,许多具体事件并未标明时间,为研究杜预的事迹、成就以及西晋早期的历史带来了不便。陆侃如先生在《中古文学系年》中对杜预的一些事迹进行了系年考证,为后辈学者的研究提供了便利。但陆书系统庞大,材料繁复,难免在细节处理上有所疏漏。本文试图综合相关材料,对《中古文学系年》中有关杜预生平事迹系年的几则条目进行商榷,希望对进一步研究杜预及西晋早期历史有所帮助。一、杜预参与修成《泰始律》及作《律序》、律令注解的时间《泰始律》修成的时间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与卷三《武帝纪》的记载相矛盾,历来有所争议。《中古文学系年》没有考证《泰始律》修成的时间,只是将杜预“作《律序》,奏上律令注解”系在泰始四年(公元268)[1](633)。笔者认为杜预参与修成《泰始律》及作《律序》、律令注解的时间均应该在泰始三年。理由如下:关于《泰始律》的修成,《刑法志》记载:“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曰:‘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匹。’……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2](927?928)但是《武帝纪》的记载却与此不同:“(泰始四年正月)丙戌,律令成,封爵赐帛各有差。”[2](56)清吴士鉴、刘承干《晋书?注》卷三十于“泰始三年,事毕,表上”下注:“案《武帝纪》泰始四年正月景戌律令成。《御览》六百三十七《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则此作三年者误也。”[3]可见吴、刘二人以泰始四年为准。笔者按,《晋书》卷四十《贾充传》收有晋武帝《赏定新律诸臣诏》,上举《刑法志》所载武帝诏书与《赏定新律诸臣诏》“昔萧何以定律受封”至“其详依故典”的部分除字句详略稍异外,内容几乎一致,只是《赏定新律诸臣诏》在“昔萧何以定律受封”之前又增加了对修律背景和参与人员的介绍,因此笔者认为收在不同卷的这两份诏书应当是同一份。《武帝纪》曰:“丙戌,律令成,封爵赐帛各有差。”因此,这份诏书应该就是《丙戌诏令》。严可均《全晋文》卷三在《赏定新律诸臣诏》的题下注:“正月丙戌。”[4](1480)也可证明此诏书作于泰始四年,而非三年。实际上律令修成与武帝下诏赏赐诸臣应当是两件事情,前者完成于泰始三年,后者是泰始四年正月之事。《刑法志》后又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2](298),不言赏赐之事,而是在“泰始三年,事毕,表上”一句下顺势言赏赐之事,此乃史书笔法。吴、刘二人误将二事混为一事,故言《刑法志》所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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