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论文-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国家法、宪法论文-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宪法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常要体现三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追求〆首先,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保护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及其相关制度々其次,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々第三,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参与。宪法要通过上述追求反对以下两种不同的进路〆一种是传统的通过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进路,另一种是强调个人权利绝对重要性的进路。因此,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内明文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和价值的同时,也或多或少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但如何在一个正确理念和价值观的引领下,使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实现,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完善的运作,无疑对宪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参照,探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一、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立法表现方式我国现行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〆:一: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以概括限制的方式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外国宪法多有此例。比如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〆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国誔OST??谙芊ǖ?1条明确规定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里有几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〆首先,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了四部宪法和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但只有现行宪法:即82年宪法:做了如此规定,这表明当时的修宪者为了宪法的科学性,力图借鉴外国立宪的合理模式々其次,修宪者结合中国的国情,表达了一种集体主义优位的诉求,因此“公共福祉”的语词在我国宪法的文本中置换成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々再次,概括保留的立法方式,意在表征宪法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视同仁之保护,但却可能忽略了具体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或形式差异。(二)区分式的立法方式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之规定除了集中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外,另外在第一章总纲的若干条款中也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宪法依据不同目的和各种具体基本权利的不同性质,做了区分式的限制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〆1〃专门性法律限制。这里的法律有特定的指涉,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采行法律专门限制的方式,有多个条款。比如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々第44条规定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2〃附条件的法律限制。此种限制方式在肯定国家公权力机关有权依照法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为了不妨碍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避免公民基本权利的空洞化,因此,对该权利限制的可能性和条件做了更加明晰化的预设。比如,宪法第34条规定〆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宪法第40条规定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到底那些权利宜采取此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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