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规则(简写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依法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提供交易服务,挂牌公司股东数量在法定的非公众范围之内。第二条公司股权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方式。第三条市场交易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做市商之间合谋,损害投资人利益。第四条进入本交易市场投资,须按照本所规定申请注册为合格投资人。第五条挂牌公司原始股东不符合条件未注册为合格投资人的(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能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通过市场以协议方式买入或卖出股权。不能通过交易系统在做市期间、集合竞价期间参与买卖本公司及市场其他挂牌公司股权。第六条投资人股权帐户分个人帐户和法人帐户。第七条投资人开设股权帐户,应同时在本所指定的第三方银行开设资金帐户;资金帐户须保留足够的资金余额,资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股权帐户和资金帐户须配套使用。第八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权挂牌交易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权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所持其所任职公司的股权。第九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事务代表所持其所任职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第十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其所任职公司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第二章定价与成交原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本所采取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与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不进行集中连续竞价交易。第十二条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段:第一次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做市商做市前报价时间为:9:25-9:30;做市商双向报价做市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4:00;第二次集合竞价时间为:14:00至14:15;协商定价交易时间为:14:15至15:00。第十三条做市商双向报价、投资人定单限当市有效。第十四条市场报价或定单价均为实价,投资人定单均为限价定单。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交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第十六条做市商双向报价和投资人定单的数量单位为挂牌交易公司全部股份的1/200,即一手,或其整数倍。卖出股权时,余额不足1手部分应当一次性卖出。第十七条本所对公司股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5%。第二节做市商报价规则第十八条挂牌交易股权应当由至少一家做市商向交易系统提供买入和卖出双向报价信息。第十九条做市商报价期间,投资人定单之间不直接配对成交。第二十条交易系统获得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包括全体做市商的买卖报价和数量。投资人可根据做市商买卖报价确定买卖定单的价格和数量。第二十一条在每一个交易日,做市商应按照本规则要求,针对其做市股权提供不少于3次合格报价。第二十二条对投资人等于(或低于)买入报价的卖出定单或等于(或高于)卖出报价的买入定单,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以不低于买卖双方报出或定单的较低数量,自动成交。第二十三条投资人定单数量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定单其余数量可继续有效。本交易日不能成交的,即自行作废。定单未成交的,投资人可以撤销定单并进行重新提交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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