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智品堂法律专家:无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怎么办,智品堂法律专家:无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怎么办,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怎么办,智品堂武汉法律顾问解释无代理权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以他人(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代理人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受该合同的拘束。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这并不等于该合同无效,而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向相对人承担合同的责任。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既不作承认表示,也不作否认表示,法律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实践中,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可能是该合同对自已是否有利,如果对自己有利就追认,否则就不追认。因此,(合同法)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第48条还规定: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即相对人如果认为被代理人可能不追认,而代理人又无力履行合同,可以主动撤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尽量减少损失。当然,相对人撤销合同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不构成撤销的意思表示。更多法律知识,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篇二: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有限合伙P58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转载于::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不执行合伙业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子公司P75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商业判断原则P124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goodfaith)情况下做出的。不可抗力P297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英美法系:指以英法、制定法等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主要区别:(英美法v大陆法)哲学基础:经验主义(empiricism)v理性主义(rationalism);法律分类:历史的分类v逻辑的分类;法律渊源:判例优先v法典优先;法律推理:;法律程序:;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规则:具体、、概念性规则;宪法审查::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包括:?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大陆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在本人追认以前,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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