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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犯罪论、犯罪构成要件关系浅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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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犯罪论、犯罪构成要件关系浅析[摘要]犯罪的本质形成于刑法之前,影响着犯罪概念的表述;犯罪概念的不同表述是导致产生不同犯罪论(构成理论)的主要原因;犯罪论与犯罪构成的内涵存在相当的差距,其逻辑出发点不尽相同。犯罪、犯罪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等概念相互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互包容性,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实践过程产生负面影响。[关键词]犯罪犯罪论犯罪构成刑事诉讼犯罪是一种行为,是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的对象,是侦查、起诉的指向;犯罪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学者根据刑法的规定和逻辑关系归纳、总结出的一种论证某种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理论体系。犯罪构成要件则是对某一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分解的产物,或者说某一犯罪行为必需有哪些组成要素。犯罪的概念直接影响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论(构成理论)的逻辑结构则是对犯罪概念的具体解读;犯罪构成要件则是犯罪论(构成理论)的主要内涵,是犯罪论的理论核心,三者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互为因果,对刑事诉讼程序均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有学者认为:犯罪概念是刑法学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也是建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基点;[1]犯罪的法律定义,是构造刑法制度尤其是犯罪论的重要基石之一,犯罪观的内容集中地反映在犯罪概念之中;[2]犯罪构成的本质属性与犯罪概念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成立犯罪的行为。[3]由此可见,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离开犯罪这一基本概念去谈犯罪构成无异于离开地面去谈论如何建造空中楼阁;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对犯罪共同本质的认识,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一)犯罪的本质形成于刑法产生之前,影响着犯罪概念的表述在确定犯罪的概念之前必须弄清犯罪的本质,在弄清犯罪的本质之前,必须搞清楚犯罪与刑法二者的关系,即是由“犯罪”决定“刑法”的产生还是由“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也就是说,是先有法律规定犯罪还是先有犯罪的概念(思想内涵、本质而不是犯罪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刑法)。也即是先根据犯罪的概念(内涵、本质)制订刑法还是先制订刑法然后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犯罪的概念(定义)。从古自今,无论人们关于犯罪的概念和本质有什么样的争论,但我想在关于刑法与犯罪二者谁决定谁、谁产生谁的关系上不会象“蛋孵鸡,鸡生蛋”那样引起大家的纠缠不休。从人类思维的发展历程看,笔者认为犯罪与刑法二者的关系是:人类把某种表象(行为)、基于某一准则(本质、标准或基本属性),在思想认识里把这一表象(行为)定性为犯罪,并将这种思想认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明确规定为不得为之行为产生法律规范(刑法规范)。在关于犯罪与刑法二者谁确定谁的关系上,是脱离不开这种思辨规律的,都必然以一种看不见却能内心确信的基准为前提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是否应规定在刑法规范里。这里的“内心确信的基准”即可以称之为犯罪的本质,是刑法学有关理论安身立命的根本之所在。与此同时,为区别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保障人权和个人自由,仅仅把上述所说的“内心确信的基准”确定为犯罪的唯一本质也是不妥的。关于犯罪的本质,国内学者有“本质唯一说”和“多本质说”。“本质唯一说”者认为:“每一客观事物只能有一种本质,否则的话,事物的性质就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知性。?.由于本质的这种属性,作为本质的反映的科学的概念,也只能有一个,其他场合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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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