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登记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二、办理对象:(一)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三)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四)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五)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六)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七)投资兴业落户: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代表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的。(八)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九)人才引进落户: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十)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十一)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十二)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十三)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十四)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十五)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一)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三)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四)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五)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六)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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