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镇容环境卫生暂行规定 [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维护秩序、搞好镇容环境卫生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城镇建设,维护城镇秩序,强化镇容环境卫生治理,进一步美化兰陵、建设兰陵,根据《城市规范法》、《市容市貌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镇容环境卫生治理1、严禁占道经营,所有商店、摊点、摊位一律不准在主街道、人行道经营,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2、各类经营物品不准悬挂或摆放在室外,一律进店经营,严禁店外店现象存在,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3、严禁在主街道、人行道、绿化带内电线杆、树木上张贴、悬挂、放置各种不规范广告标牌、门牌字号,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4、严禁在人行道、主街道、绿化带内便溺、乱泼污水、乱扔脏物、占用绿地等,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5、严禁乱倒垃圾、粪便,一切垃圾、粪便、杂物、脏物一律倒入垃圾池,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6、摊点经营者必须保持四周(本规定所称“四周”是指摊点外沿外延2米范围)环境卫生,否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7、在公共场所、公共垃圾箱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8、未经批准,擅安闲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镇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罚款。9、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10、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11、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可按该设施价值以1-2倍罚款。12、镇政府给各单位、商店、摊点、摊位统一划分责任区,责任区内做到“五净”(地面净、墙根净、树根净、电杆净、路沿石边净)、“七无”(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包装纸袋、塑料袋、无渣土瓦砾、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烟蒂、无杂物),“一及时”(冬季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二、城镇绿化、亮化、美化治理 1、不准毁损花池、攀折花木或践踏及焚烧草坪、随地大小便、倾泼污水等,违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还要对当事人处以10-20元的罚款。 2、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和更换所栽的花木,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10-50元罚款。如毁损花木的,还要由户主按被毁花木原价的2—3倍予以赔偿。 3、不准在花木区域摆摊设点及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停靠在花木上,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10—50元罚款,如毁损花木的,还要由户主按被毁花木原价的2—3倍予以赔偿。4、各单位和居民对所属范围及责任区的花木有管护的责任,做到“三包”,即:包治理,包成活率和包保存率。5、镇人民政府有权对集镇区域的花木进行规划或更新,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工程等需要,对花木进行迁移或更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费用由申请的单位和当事人承担,否则,将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各单位和居民对所属范围及责任区的路灯有管护的责任,不准破坏、更换、转移责任区的路灯及线路,路灯和线路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城镇治理办公室及时报告,城镇治理办公室向镇政府汇报批准后,更换毁坏的路灯及线路。7、各单位和居民严禁盗用所属范围责任区的电及电路设备,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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