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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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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研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 。在无形财产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婚姻法除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其他权利未作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特殊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所有,属于个人财产。这不仅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更有利于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益的归属,不应以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其中是否有配偶另一方的贡献为依据,以有利于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应作具体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生活用品”的范围很大,现行婚姻家庭法对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的生活用品到底包括哪些应予以明确。对于结婚期间专属于一方的生活用品的购置,应对其价值作出一定的限制,并对这一用品是婚前所有还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加以严格的区分。 。对一些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的归属,无论是经济性补偿还是其他形式的财产,除价值特别贵重外,原则上都应当归个人所有。 。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投入一定财产和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与原财产的所有人分享新财产中的合理利益。(二)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首先,应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内容规定存在的疏漏,增补规定: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进行约定。其次,可以对第19条第3款作如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一方为了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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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wk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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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