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培训教育用房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旧城(村)改造项目;(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地质灾害防治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代建职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实施委托代建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委托单位,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此项工作。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实施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第九条代建项目经区政府确定后,应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代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职责第十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可分两阶段实施:(一)项目前期代建阶段。项目前期代建阶段工作为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申报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直至投资计划批准阶段的代建工作;(二)项目建设施工管理代建阶段。项目建设施工管理代建阶段工作为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建,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阶段的代建工作。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既可以委托不同的单位分阶段进行代建,也可以委托同一个单位负责以上两个阶段的代建,即全过程代建管理。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较高资质、诚信度高和履约能力强的法人机构。第十三条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建设用地选址、申请,环境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及报批,申办用地方案图,申办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三)组织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四)洽谈与签订工程地质勘察、规划设计合同,并将合同报委托单位备案;(五)负责建筑方案与扩初设计,经委托单位确认后,办理报建、报批手续;(六)编制项目概算,并报委托单位确认,协助委托单位申报项目投资计划;(七)负责场地拆迁工作;(八)负责项目扩初设计阶段前的其他前期工作。第十四条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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