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休年休假单位可以不给补偿?北京人社局回应临近年底,有不少劳动者还未休或未完年假。那么,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单位就可以不给年休假补偿吗?单位是否可以规定当年不休年休假,过期作废?1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8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相关负责人表示,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同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年假不休过期废违法,应安排劳动者跨年度休假。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2018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是从2017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8万余件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涉及年休假、竞业限制、试用期、培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开具离职证明、外国人就业、解除聘用合同等较为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而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追索加班费、工资等劳动报酬以及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案件占到7成左右。据了解,这十大案例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不应计入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解除合法;,旷工解除理由可成立;,限制劳动者权益属无效;,用人单位不应设置前提条件;,签有双边或多边协议方可免除;,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差异。其中,有关休年假的案例引发关注。给出的案例是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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