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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院对剖腹产后新生儿死亡担责.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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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院对剖腹产后新生儿死亡担责——云南昆明赵云律师案情回顾:齐某和徐某是一对感情很好的夫妻,2013年6月,徐某发现自己已怀孕,这一消息让身在军中的齐某非常高兴。从此,徐某按时到云南省某妇幼医院进行产检,结果显示一切良好,预产期是2014年3月8日,夫妻二人对未来三口之家的生活充满了期待。2014年3月9日,因已过预产期,身体却无生产征兆,产妇徐某到医院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超声描述有:胎盘分级:Ⅲ级;羊水指数(AFI)。超声提示:,头位,胎儿大小≈足月;;:8分。2014年3月10日,产妇徐某因孕足月,腹隐痛伴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入住医院待产,+2天头位,分娩先兆;。处理方案:;、胎监。拟阴道试产,必要时手术;。入院待产后,医院没有为产妇进行超声检查。3月12日产妇的待产状况为:早6:00始,产妇持续出现宫缩,至12:00后加强。早8:39分到8:56分的胎监检查显示不良,其后手推、走动后再测显示正常,但医院未对该时段胎监情况出具结果及得分,也未记入待产记录,无医嘱处理措施。中午12:00后,产妇出现腹痛难忍症状,但医院未给予处理,未1严密观察胎心。待产记录记载14:45分胎监时,突现胎心降至55-70次每分状况,医院护士报告医生给予吸氧,14:50遵医嘱行术前准备,14:55分产妇被送入手术室,15:15分剖宫产一活女婴。新生儿出生记录记载:活产,脐绕颈2圈,羊水Ⅲ°浑浊,量约100毫升,新生儿重度窒息,给予气管插管给氧并进行抢救。16:45分,产妇之新生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3月13日,夫妻二人委托笔者代理该案,并在与笔者沟通后对死亡婴儿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原因司法鉴定结论为:产妇之女符合胎儿宫内窘迫,肺羊水吸入,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笔者发函至医院要求协商赔偿处理,但医院以其不存在过错为由予以拒绝。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笔者将本案起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摇号选取司法鉴定中心后,笔者向鉴定中心提交了《陈述书》并参加了鉴定会,向鉴定专家明确阐述了患方的主张。随后,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医院为产妇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为:对产妇的胎监异常评估不足,未予加强监测措施,此过错与新生儿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收到鉴定结论后,人民法院组织开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收询问,组织原被告双方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2015年5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根据过错程度和案情综合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180363元(云南省2014年标准)。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未上诉,相应赔款也已履行完毕。律师点评:笔者代理过多起妇产科医疗纠纷,有因产妇大出血导致子宫切除的,有因生产过程中的过错致使新生儿脑瘫的,也有生产过程中的过错致使产妇、新生儿双双死亡的等等。俗话说,女人生一回孩子就是走一道鬼门关。对于产妇而言,虽然今时今日医疗水平已相对较高,但十月怀胎直至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风险。对于医院而言,妇产科是高效益的科室,同样也面临着高风险,稍有不慎便是两条人命。具体到本案而言,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环节,笔者主要向鉴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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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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