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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新国家赔偿法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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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新国家赔偿法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新国家赔偿法条》------------------------------------------------------------------------------作者:日期:2014-10-28(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新旧法条对比本条对应于原第16条。原条文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本条明确了看守所的赔偿义务机关地位。理解与适用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认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综上,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行使检察权的机关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指各级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构是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行使侦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的警督、警司和警员,以及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的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行使审判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各级审判机关中的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监狱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劳改部门行使狱政管理权力的人员。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作证据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等予以强制留置的一种措施;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会给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对采取这些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采取这些措施,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和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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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ongmengguo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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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