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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标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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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消防规划是小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建设标准等。小城镇消防建设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湘政发〔2001〕10号)为依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保障小城镇消防安全与城镇建设发展相协调。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标准的指导思想是: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建设标准如下:一、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建设标准(一)小城镇建设应按功能合理分区规划。居住区宜布置在工业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工业区宜布置在小城镇的一侧或边缘;生产或贮存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布置在镇区边缘安全地带。(二)已经设置在镇区内、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的厂(库)房,必须纳入镇区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三)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应布置在镇区的独立安全地段,并与周围建筑物保持防火安全距离。(四)合理规划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油(气)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五)合理规划油品和可燃气体输送管道的位置,不应在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建筑物,与其他管沟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六)镇区建筑应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控制三级耐火等级,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群,应规划改造;改造确有困难的,应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改善用水和用电条件、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七)集贸市场不应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入口和影响消防车通过的地段。经常逢集或举办庙会等群众性群体活动的小城镇,应规划专门的集市区域。(八)与林区相邻的小城镇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2。二、小城镇消防站及其装备建设标准(一)消防站的设置、规模、形式应根据小城镇经济发展状况、镇区规模、区域位置、产业结构和火灾情况等因素确定。(二)经济较为发达的重点乡镇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镇区面积达到7km2或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小城镇消防站应至少配备2辆消防车;;其他小城镇及经济欠发达的小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消防站的规模、形式及规划建设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划。三、小城镇消防给水建设标准(一)小城镇应规划建设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的消防给水管网,消防给水管网宜成环状。(二)小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水量确定。,管网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并保证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时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三)镇区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管网末端的消火栓压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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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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