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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中受伤的赔偿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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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中受伤的赔偿责任案例介绍:李某和王某系邻居。一日,李某请王某为其缮瓦(修房子),结束后,李某给王某两盒香烟和一件旧衣服,王某放回家又转来,在等待吃饭的过程中,李某之妻随口说道:院中间这棵榆树太大,虫子多,凉不成衣服。王某遂上到树上去修树枝不慎从树上跌下成级伤残。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之间是一种帮工行为,王某是帮工人,李某是被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是一典型的义务帮工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义务帮工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都是大量存在的,帮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作为一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义务帮工致害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下:(一)、义务帮工活动的客观存在这是义务帮工活动的基础。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是正当、合法的,否则谋求非法利益的义务帮工活动,不具有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二)、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是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其包括二个方面:一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义务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三)、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人身损害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引起,也可能帮工人本人的过错导致,但这并不妨碍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四)、归责原则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与被帮工人连带责任。帮工致害案件原则上分为两种,一是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致他人损害,二是帮工人自己受到损害。本案为帮工人自己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赔偿案件(此处未涉及帮工活动中第三人对帮工人的损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此条规定,可以将帮工受到的损害责任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帮工人为被帮工人义务提供帮工,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某没有明确拒绝,视为与王某之间产生了一种特定的关系,类似于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帮工人所为的帮工活动产生的利益归被帮工人,而且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无偿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时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公正合理的,而且,这种责任不能追偿,是一种终局责任。但是,帮工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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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