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资料一、工商登记:(分公司工商局)——《营业执照》(注意:1、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人加盖公章或签字;2、提交的申请书或其他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1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a、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b、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a、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b、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企业经营场所查验审核表》、《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视经营范围填写)二、情况备案:(工商局)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注意:1、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三、刻章业务:(公安局)——公章1、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下载相关表格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单位公章。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五、申请银行帐户:(开户行)——基本账户申请书1、持《公司设立通知书》、《营业执照》、《代码证》到开户行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六、税务登记:、(国、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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