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集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综合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在村镇规划中应尽量避开或制定防灾措施。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行使村镇建设管理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镇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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