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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预算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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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预算管理制度    摘要:随着2007年央企资本收益收缴预算的试行以及2008年全国各省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预算管理的全面展开,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支配已经进入全面实质操作阶段,各地均制定了相关试行条例。但作为一项试行的新制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预算仍然在相关法规、企业制度、财政制度等相关方面存在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资本收益的收缴和预算支配两个方向对国有资本收益相关制度进行思考,进而对我国正在试行的国有资本收益相关制度提出改进建议。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资本收益收缴;资本预算管理一、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预算的历史和现状国有企业资本收缴并不是一个新的领域,从我国建国以来,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一直在实行,直到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时,考虑到企业承担的沉重历史包袱,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而近年来,经过一系列改革。国企已经从总体上走出困境。统计显示,2003-2006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由3006亿元增加到7547亿元,%。但1994年以来,国企。包括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国企,从未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此时,国家向国有企业收取投资收益,就有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的现实意义。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决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进行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同年12月中旬,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源型国企上缴利润的10%;一般竞争性国企上缴5%;军工、转制科研院所国企暂缓3年上缴或者免交。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预算管理的问题分析(一)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分析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收多少?怎么收?交给谁?但具体来说,资本收益的收缴过程中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值得注意。 1、分红率的依据缺失。“从企业角度来说。收多少就是分红率的问题”,对于《暂行办法》规定的5%、10%,应该说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对于财政部和国资委颁布《暂行办法》中分红比率的依据,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国外的通行做法是:国有股东的代表都被要求将国有企业的红利转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如此。而且上缴的红利比例也不低,如在法国,国有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如有盈利则必须按50%的税率上缴所得税。其他很多国家国企上缴的红利比例也都远远高于我们目前的比例,有的国家要求上缴的红利为盈利的1/3至2/3甚至更高。应该说,目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情况非常复杂。现在政府部门能定一个上缴比例,本身是一个进步。但对于众多国有企业来说,分红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制订更为恰当的分红制度框架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2、出资人地位的问题。对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可作如下简要概括:“国家统一管理,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派出出资人代表。所谓国家统一管理,主要是指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方面,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发布,并严格执行”。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则是按照权责对称的原则。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目前实行的是三级出资人制度,即中央政府为一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为一级,地(市、州)级政府为一级,县级以下政府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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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