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管理办法.doc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洛阳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聘任办法办事处设置调解专家组,成员1至3人,在园区综治办的指导下由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各社区各设置一名专职调解员,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若干辅助调解员。办事处与专职人民调解员签订聘任书。专职人民调解员需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领导,有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品行端正、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专职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每三年聘任一次,对优秀、合格的调解员可以续聘。专职调解员在聘任期间违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办事处可以解聘。二、培训新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培训由市司法局组织,办事处组织辖区专职调解员参加。园区和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培训,各调解员应积极参加。专职调解员年度培训累计不少于10次,辅助调解员年度培训累计不少于5次。三、 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下列调解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二)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 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 不得吃请受礼;(六) 调解民间纠纷不的收费;(七)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四、 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员切实履行如下职责:(一) 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二) 矛盾纠纷的排查,纠纷排查必须做到一周一排查,能及时把握纠纷动态信息,上报情况及时。(三)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要及时调解,按照“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不出街道”的原则,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并对参与调解的人员、时间、地点及进展情况有详细记录,纠纷当事人有签字。(四) 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调解协议五要素齐全,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度,备案率100%.(五) 一般性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8%以上。(六) 及时向司法所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总结典型案例材料。(七) 无因调解不及时、不适当引起的一般纠纷转为复杂纠纷、民转刑案件、非正常越级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八) 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完成安排的调解工作任务。五、考核和管理办事处成立人民调解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各社区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包社区领导、包社区部门负责人、信访、综治、司法所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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