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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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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摘要:煤矿安全问题是我国安全领域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解决煤矿安全问题不仅关系着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也关系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笔者是从以下七个方面简单论证煤矿安全问题解决的措施。本文来源于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煤矿安全问题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TH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1)10(a)-0165-01 当今,我国安全领域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煤矿安全问题。因此,解决煤矿安全问题不仅关系着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也关系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笔者是从以下七个方面简单论证煤矿安全问题解决的措施。 1依法管理法律是安全系统中“警察”监管的依据、企业和作业员工行为的依据。我国近年来出台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对促进我国煤炭的安全生产都具有重大意义。 2设立煤矿安全生产真正的独立“警察”制度根据《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及相关法令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具有相当大的职责与权力,有权对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设计及其重大更改内容进行审批,在生产技术发展的过程中,有权修改有关安全规定,有权对不安全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意见。我国煤矿目前虽然有安全监察员制度,但是在制度上没有给这些“警察”应有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像交通警察一样去维持基本的安全,对违规进行处罚。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职责。但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这些职责,只是检查和记录的作用,并不能像警察一样真正的发挥作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规定,真正能够最后行使权利和发挥作用的是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而不是实行检查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本人。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赋予安全监察员一定的权利,如在检查后当即做出有关的处理意见和结论等,一定的权利可以使安全监察员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煤矿数量众多,煤炭行业可以借鉴交通行业的“警察”和“协管员”制度,可以增加安全检察员(警察)的数量,做到一个矿井一个“警察”。安全监察员是国家正式的公务员,国家和地方可以对其加大津贴的补贴(下井津贴等),对其考核除了日常的工作外,可以与所管辖的煤矿的安全进行挂钩。另外,可以参照交通系统中办法,实行安全“协管员”制度,安全“协管员”可由下井班组里安全常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协助安全监察员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3严格实行煤矿工人“驾照”制度人是安全系统中最重要的元素,所有的安全事故都与人是直接相关的。通常对煤矿工人理解为是不需要技能的作业工人的概念是错误的。井下作业大部分是身处于危险环境中,井下工人,与开车的司机一样,应该是必须具备安全技能的,至少应该对作业环境、可能的风险、程序的知识、以及安全作业经验等,做到应知应会,并熟知相应的职责和权利。目前煤矿职工队伍素质较低,大量农民工、临时工进入煤矿,逐步成为井下一线工作的主力。虽然我国的《煤炭法》第23条规定,煤炭企业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但是没有“驾照”的情况仍然普遍,工人违犯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现象相当普遍,必然会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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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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