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电监会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第二条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所属所管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第三条可靠性中心主要职责为:(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四)组织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五)组织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六)监督电力系统各环节运行可靠性指标,发布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七)组织电力可靠性理论与技术项目研究;(八)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培训教材,开展电力可靠性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四条电监会派出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督促辖区电力企业规范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监督辖区电力系统的运行可靠性状况;(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设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并明确其职责要求;(三)准确、及时、完整地采集辖区电力企业的电力可靠性信息,建立辖区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核查机制;(四)组织辖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五)编制辖区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六)开展辖区电力可靠性技术与管理的研究与交流。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保证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四)编制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评价分析电力设备、设施及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结合,全面提高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应用水平;(六)定期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自查;(七)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与管理项目的研究与应用。第六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并使用与之相配套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代码。(一)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当执行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1.《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2.《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DL/T989-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5.《电力可靠性基本名词术语》,DL/T861-200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6.《燃气轮机组可靠性评价规程(试行)》,可靠性中心颁发;7.《风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规程(试行)》,可靠性中心颁发;8.《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实施细则》,可靠性中心颁发。(二)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和报送。(三)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代码由可靠性中心统一编制与维护。第七条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报送内容如下:(一)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内容:,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具体统计内容为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如县级供电企业以35kV为输电电压等级,则应开展35kV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工作);,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事件定义、定性的具体规定及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内容::(1)1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和核电机组、40MW及以上容量水电机组、100kW及以上容量风电机组可靠性信息;(2)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3)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5)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信息;(6)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7)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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