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考点1: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公文种类★★★★★考点2: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考点3:命令的适用范围(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考点4:决定的适用范围(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考点5:公告适用范围(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考点6:通告适用范围(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考点7:通知适用范围(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考点8:通报的适用范围(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考点9:议案的适用范围(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考点10:报告的适用范围(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考点11:请示的适用范围(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考点12:批复的适用范围(十)批复适用★★★★★考点: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考点13:意见的适用范围(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考点14:函的适用范围(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考点15: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考点16:公文秘密标注要求(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考点17:A紧急公文分类B紧急电报分类(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考点18:发文机关标识(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考点19:发文字号组成(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考点20:标注会签人签发人的文件(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考点21:A公文标题构成B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考点22:主送机关(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考点23:公文附件(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考点24:公文印章(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考点25:公文成文日期(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考点26:公文附注(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考点27:公文主题词(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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