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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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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建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台州市城建档案馆(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收集、保管和管理本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积极对外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三)受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的委托,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台州市区规划管理资料按各规划管理范围移交。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及移交要求第六条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必须按本细则要求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与民用建筑档案:包括工厂、电站、仓库和住宅、办公、文化、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消防、燃油、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城市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物、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自然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防震工程档案;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档案;9、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10、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乡规划、基础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应当由城建档案机构接收的档案,其形成单位按下列时限移交:(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移交;(二)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三)业务技术档案和有关科研成果档案在次年6月前移交(规划成果及规划审批资料按台建规〔2008〕90号文执行);(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第八条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期保存,其内容、资料、深度以及案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二)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工程档案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三)竣工图编制要求:1、项目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如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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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