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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战法手册(1913年牛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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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战法手册(1913年牛津手册)序言国际法研究所在克里斯丁亚那举行的会议上声明,赞成坚决执行以前关于取消海战中捕获和没收敌人私有财产的决议。但是与此同时,意识到此原则尚未被接受,并认为只要此原则不被接受,那么,捕获权条例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了。因此,它委托一委员会为可能发生的这两种情况拟就一些规定。为执行后面这一行动,该研究所于1913年8月9日举行的牛津会议上,根据捕获权,通过了下述手册。第一章关于可能发生战争的地点第一条海战的特殊规则仅适用于公海和交战国领水,不包括按航海观点不被划为领海的海域。第二章关于交战国的武装力量第二条军舰是构成交战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因此,应受海战法约束:一、属于国家所有、合法地挂有本国海军舰旗和三角旗的、受军事指挥员指挥的、编有军事舰员的所有舰船。二、按照第三条至第六条,由国家改装为军舰的船舶。第三条公务船舶和私人船舶改装为军舰。改装为军舰的船舶不得具有这类舰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它置于船旗国的直接管辖、直接控制和负责下。第四条改装为军舰的船舶,必须有外部标志,标明军舰的国籍。第五条指挥官必须是为国家服务的,并且必须是经有法定资格的当局正式委任的;其姓名必须列在战斗舰队军官名单上。第六条船员必须遵守军事纪律的规定。第七条改装为军舰的船舶,在作战中必须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第八条把船舶改装为军舰的交战国,必须尽快在军舰清单上宣布这一改装情况。第九条把船舶改装为军舰,只能由交战国在自己的领水内进行。如果盟国也是交战国或敌国领土被上述国家所占领时,也可在其所占领的领土内进行。第十条把军舰改装成公务或私人船舶。在战争仍在继续期间,军舰不得改装成为公务或私人船舶。第十一条交战国人员。交战国人员构成交战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因此,只要他们在海上进行活动,就应遵守海战法:一、第二条所述舰船上的人员;二、海军现役或预备役部队中的人员;三、海岸上的军事化人员;四、海军以外的正规军,或按照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约第一条关于陆上战争的法规与惯例正规组建起来的军队。第十二条私掠船、公务船舶、私人船舶不能作为军舰。禁止私掠民船。除第三条及下述各条规定外,公务船舶和私人船舶及其船上人员,均不得对敌人采取敌对行动。第十三条未被占领的领土上的居民。未被占领的领土上的居民,在敌人临近的时候,在来不及按照第三条及下述各条规定把船只改装为军舰的情况下,自发地把船只武装起来并与敌人战斗,如果他们的行动是正义的,如果他们遵守战争的法规与惯例,应被认为是交战国公民。第三章关于伤害敌人的手段第十四条原则。交战国采取伤害敌人的手段的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第十五条奸诈和野蛮的方法。战争的诡计被认为是允许的。但是,背信弃义行为是禁止的。因此,禁止:一、用奸诈手段杀害或伤害对方人员;二、不适当地使用休战旗,使用任何种类的假旗、军装或标志,尤其是敌人的旗帜、军装或标志,以及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说明的医疗队明显的标记。第十六条除了将由专门会议来确定的一些禁止外,还禁止:一、采用毒气、有毒武器或炮弹,其唯一目的是扩散窒息性气体或有害气体;二、采用故意使人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武器、炮弹或材料。属于这一类的有爆破弹或装有爆炸性或可燃性材料的、重量在400克以下的炮弹,以及在人体内很容易膨胀的子弹,如装有硬外壳的子弹,其外壳未把中心部分全部包起来,或是刻有许多切口的子弹。第十七条同样禁止:一、任意杀害或伤害已经放下武器、不再有防御手段或已经投降的敌人;二、舰员撤离之前,将已经投降的舰船击沉;三、宣布不给予宽恕。第十八条禁止掠夺和破坏。除战争急需或本条例规定允许外,不得破坏敌人的财产。第十九条鱼雷。没击中目标仍有伤害性的鱼雷禁止使用。第二十条水雷。禁止在公海布设系留或非系留的自动触发水雷。第二十一条交战国可在本国领水和敌方领水内布设水雷。但是,即使在领水内,也禁止:一、布设非系留自动触发水雷,除非水雷构造能够保证布雷者,在停止对其控制后至多一个小时即变为无害者外;二、所布设的系留自动触发水雷,在系留索松脱后,不能立即成为无害。第二十二条交战国不得在敌方沿岸和港口布设水雷,除非为了海军或军事目的以外。禁止为了进行商业封锁或保持商业封锁,而在上述区域布设水雷。第二十三条布设系留或非系留自动触发水雷时,必须为保证和平航行安全而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交战国必须尽最大努力使这些水雷在限定时间内成为无害。如果停止对水雷的监视,只要军事危急情况允许,交战国就应向各船主发出通知,公布危险区,同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各国政府。第二十四条战争结束时,交战国应尽力将其所布的每一枚水雷扫除。至于交战国一方布设在另一方近海的系留自动触发水雷,布雷一方应将水雷的位置通知另一方,各国必须尽快在各自水域扫雷。战争结束后,负有扫雷责任的交战国必须尽快地、尽可能地把已扫除水雷的情况公布于众。第二十五条轰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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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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