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合伙投资协议.doc乙方合伙投资协议甲方:李传海(身份证号: )乙方:季玉清(身份证号: )刘徳辉(身份证号: )黄茂华(身份证号: )根据甲、乙双方《合伙投资协议》,乙方季玉清、刘德辉、黄茂华三人经协商就“遵义县南白镇后坝安全采石场”建设、开采、生产、销售等经营,达成《乙方合伙投资协议》。具体条款如下:一、 合伙企业名称和地点:1、 名称:遵义县南白镇后坝安全采石场。2、 地点:遵义县南白镇莲花村文村组。二、 合伙投资目的和经营范围:1、 目的:发挥合作人优势,共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2、 经营范围:“遵义县南白镇后坝安全采石场”的建设、开釆、生产、销售等经营。三、 合伙人所占股份和出资数额:根据甲、乙双方《合伙投资协议》,甲、乙双方共投资人民币600万元。甲、乙双方所片总股份的比例为,甲方占总股份的10%、乙方占总投份的90%o乙方季玉清、刘德辉、黄茂华三人就总股份的90%做如下所占股份和出资情况的说明:1、 季玉清占总股份的55%,出资资金数额人民币396万元(其中66万元代黄茂华垫付)。出资形式: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76万元,以矿山设备做价出资人民币120万元(矿山设备清单作为协议附件一),合计396万元。2、 刘德辉占总股份的20%,出资资金数额人民币144万元(其中24万元代黄茂华垫付)。出资形式: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44万元。3、 黄茂华占总股份的15%,出资资金数额人民币90万元。出资形式:以自身信誉岀资,由季玉清、刘德辉分别以资金人民币66万元和人民币24万元垫付。4、 季玉清、刘德辉代黄茂华垫付资金人民币90万元,黄茂华要在六年从其利润分配屮以每年15万出资比例支付给季玉清、刘德辉。季玉清、刘德辉代黄茂华垫付资金不产牛任何利息。四、合伙人责任、权利、义务和事务执行:根据甲、乙双方《合伙投资协议》,由乙方对“遵义县南白镇后坝安全采石场”生产、经营拥有管理权,现将乙方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以下说明:1、 季玉清作为合伙人之一,所占股份比例为55%对采石场有控股权和主要管理权,对采石场的生产、经营等管理、决策仃最终决定权。2、 刘徳辉作为合伙人之一,所占股份比例为20%对采石场的生产、经营等管理有管理权和监督权。3、 黄茂华作为合伙人之一,所占股份比例为15%对采石场采石场的生产、经营等管理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责任负责采石场的成品石材的销售和外部关系的协调。如因外部销售关系和外部关系协调不畅通,黄茂华作为合作人之一负有一定的责任。4、 乙方三人在合伙过程中对采石场管理和事务执行均有管理权、监督权和查阅采右场会计帐簿资料的权利。5、 乙方三人在合伙过程中如对某一人执行事务有异议,该人要立即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经共同协商,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五、 生产经营中的财务利润、亏损和债权、债务管理:1、 财务管理季玉清派出纳1人,黄茂华派会计1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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