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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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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在《办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对利用住房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凡符合以上原则,双方立具书面协议,由房管所核定分户;如一方坚持要求分户,另一方不同意分户而发生纠纷或有特殊情况确需分户时,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县)房地局核定。六、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则如下:,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继续承租,由房管所核定,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具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房屋显著空宽,则可视情况,准予原同住亲属过户承租一部分房屋,多余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由区(县)房地局核定。,亲友在他处有住房而故意迁入户口以达到占房目的的,应限期迁回原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经一再教育拒不迁出的按强占公房处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住房的,由区(县)房地局核定。,户籍未迁出的,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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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