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高处作业安全措施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第一章高处作业的概念第一条、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常会发生操作者从高处坠落以及物体打击伤人事故。这类事故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下造成的。从高处坠落极其危险,而造成坠落伤亡事故的环境和原因却是多种的。如作业人员在远离地面以上很高的建筑物中施工,如果周围是封闭的或有遮栏措施,所处的环境就较安全。但是,即使在较低的施工作业层,失足坠落也会造成人员伤亡。第二章高处作业的涵义第二条、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作业。国家标准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规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第三条、为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临边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场地作为高处作业,并加以防护。第三章建筑施工对高处作业要求第四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结合工程特点,相应地制定各种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第五条、每个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要列入该项目所涉及到高处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尽量采取地面作业,减少各种高处作业。第六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范围较为广泛,如设置安全标志,张挂安全网,系挂安全带等各项安全专项措施。为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在进行施工以前,由工程负责人和安全员逐级向有关人员作好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用品未解决和落实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对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和设备,在投入前要加以检查,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要进行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作业。第八条、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但决不可赤膊。脚下要穿软底鞋,决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易滑鞋。操作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第九条、攀登和悬空作业人员危险性较大,对此类人员应通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第十条、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应随时清除干净。拆卸下的物体和废料等都要及时运走,不得任意向下丢弃。各施工场所,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件,都要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有隐患,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位或拆除。有些确因施工需要而暂时拆除或移位的,都要经施工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拆除或移位,并在工作完毕后立即复原。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中应按照气候情况和具体条件,分别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第十三条、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在完成后,应按类型逐项加以查验并做好记录。另外,随着工程的进展,高处作业的工作量还会随之增多,这时应采取分层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临边作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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