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健全行政许可违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木市实际情况,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具工作人员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适用木办法。第四条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冇据、冇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少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笫五条行政许可违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承办人冇下列行为Z—的,应当承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直接责任:(一) 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实丿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三)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八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耍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实丿施的行政许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冇关规定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冇关规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令、干预,导致实丿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指令、干预的负责人负宜接责任。经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国家和木市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按个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杳职责,或监督检杏不力,造成严重示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笫十三条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 诫勉谈话;(三) 通报批评;(四)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五) 给予行政处分;(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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