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铁路监理管理办法.doc宁安铁路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宁安铁路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及建设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安公司与监理单位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现场监理机构是宁安公司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其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或宁安公司其他的授权开展工作。第三条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第四条监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按铁道部有关文件执行,由铁道部负责实施;宁安公司负责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的信用评价,执行《宁安铁路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宁安公司安全质量部在分管领导负责下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其他部门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第六条监理企业在管段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对管段内监理工作负总责。第七条各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内设测量监理室、环保监理室、质量安全监理室等部门,下设若干监理组;监理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合同承诺和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第八条宁安公司安全质量部主要监理管理职责:(一) 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二) 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四)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五)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考评。第九条宁安公司对监理工作管理,采用直接管理的工作方式,一般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形式实施。第十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 按照投标承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职责。(二) 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和宁安公司的有关要求配足上场监理人员,在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应有一定的储备。(三) 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的要求,配备现场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程,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四)根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五)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并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六)未经宁安公司批准,不得更换主要监理人员,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三章监理工作的依据第十一条监理工作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三) 国家和铁道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四)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五) 建设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季度和年度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七) 宁安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规定,宁安公司、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等。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二条宁安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应建立下列制度:(一)监理报告检查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监理报告的时限和内容,检查和处理各项监理报告。(二)例会制度。为加强信息交流与互通,建立宁安公司负责人与总监的每月例会制度,由宁安公司、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交流工程和监理情况,交换意见,部署监理工作。(三)检查制度。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对项目监理机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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