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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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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鹿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巨鹿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物价)、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2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三章保障对象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县民政局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对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水平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县民政局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第八条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3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虽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第四章申请程序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廉租住房申请表(表格在巨鹿镇人民政府领取)。(二)户口薄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户口薄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三)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1、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虽未取得房产合法证件,但实际拥有的提供相关证明。2、租赁公有住房的提供有效租约。3、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四)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证明;从事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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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