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5条文说明目次 1 总则 2 费用计算 3 效益计算 4 财务评价 5 国民经济评价 6 不确定性分析 7 方案比较方法 8 改建,扩建,复建,更新改造项目与农村电气化规划经济评价 9 小水电联合企业项目的经济评价1 总则本条阐述了制订《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下称《规程》):本规程以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农电司颁布的《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以及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0年调整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1993年发的影子电价为依据,,科学化;促进电源结构的合理化,对小水电产业政策起导向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规程》可作为《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71-84)有关经济评价的内容,与其配套使用,使小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化进一步完善. 本条规定了《规程》:,[1992]138号《关于将小水电"以电养电"政策扩大到装机50000kW问题的复函》精神,以及农村水电地区目前已在开发25000~50000kW电站的实际情况,农村水电地区50000kW及以下容量电站可参照执行. 本条规定了《规程》,装机容量及相应的技术要求相差较大,因此《规程》《规程》时,可分三种情况:(1),投资较多,因此,应按《规程》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对施工期超过三年的6000kW以下电站,由于资金投入时间较长,也不宜简化;施工期长于三年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亦不宜简化.(2)允许采用适当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为1000~:施工期的投入简化为均匀投入;假定投产后立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将生产期的年费用及年收益简化为常数;,一般可用公式计算,,.(3),,固定资产形成率,年运行费率,折旧费率等采用概化综合指标. 本条规定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1);国民经济评价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国家付出的代价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2),因此税金及附加,利息应计入费用;国民经济评价对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与费用,即外部效果也要分析;税金及附加,利息等属国民经济内部转移,因此不计入费用.(3),. 本条规定了判别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可行的条件.,国民经济评价可行而财务评价不可行或不满足还贷要求时,则应在满足财务评价可行或还贷要求下,反算其售电价,称反推电价,并由此提出调整电价的具体建议,或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能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的优惠政策,如增加拨款,降低贷款利率等.. 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关系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角度项目本身直接的从国民经济整体考虑的收支划分项目实际收支,包括利息,保险费等不计社会内部转移,如保险费等价格用现行价格用影子价格参数基准收益率le=10%社会折现率le=12% 本条规定了经济评价必须遵循的原则,即费用与收益(投入与产出)口径对应的原则,《规程》,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因为在经济改革中,,不影响其评价结果,投入产出均用同年统一水平的价格,计入工程筹备期和工程建设期物价变化的影响. :建设期,投产期(两者之和称为施工期).为了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的规定相一致,,可作一次性投入,其他折旧年限大于20年的,可在计算期末回收其余值,,,假定投入与产出都在全年末发生. ,因此本《规程》未作具体规定,在经济评价时,可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所规定的原则,采用《规程》 费用计算本条所规定的项目投资中,包括达到设计效益时国家,集体,企业,个体以各种方式投入的全部费用. 本条规定财务评价时的投资,,供电统一计算的建设项目,,,,,从中减去发,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与供电分摊的利润(总利润的30%)后即为发电净效益. 本条所规定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投资减去施工设备,,计算施工期末回收的余值有一定困难,,《规程》规定在规划阶段可用工程投资代替工程造价. 本条规定年运行费的计算范围.《规程》的年运行费是指设计年运行费,:第1种方法是采用已运行多年的同类电站按职工编制定员,工资标准,福利费用,单位千瓦的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的实际统计资料,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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