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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通道绿化建设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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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通道绿化建设监管办法.doc市委通道绿化建设监管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通道绿化工作,建设森林,根据《森林法》、《公路法》、《河道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平原绿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通道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通道绿化是指在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乡村道路,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和城西新区)道路,主要河道两侧的红线控制范围植树造林,营造绿化景观林带。二、 职责分工通道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干线公路的绿化建设、管护;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道路绿化的建设,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和城西新区移交的)道路绿化的管护;市林业局负责道路沿线宜林荒山荒地的绿化;市水务局负责江、华溪、南溪、酥溪干流河道(城市规划区范围除外)的绿化建设、管护;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道路、农村河道绿化的建设、管护;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负责辖区范围主干道路绿化的建设,乡村道路、农村河道绿化的建设、管护;建设单位负责新建铁路、高速公路征地范围绿化的建设、管护。已建通道的绿化,按照管辖职能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我市平原绿化工作进度分批次实施,2015年前完成。新建、改建、扩建通道的绿化,由责任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实行'‘二同步”。同步实施有困难的,原则上在下一造林季节完成。三、 用地保障通道绿化用地实行租赁和自行调整原则,土地权属和性质不变。县道以上等级公路、铁路、河道等通道两侧绿化涉及到的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租赁;其他通道绿化项目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由镇(街、区)、村自行调整。新建、改建、扩建通道绿化的用地按辖区由所在镇(街、区)负责征(占、租)用政策处理。通道绿化用地租赁原则上向土地所有者租赁,租赁年限一般不少于50年,并由土地所有者负责处理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的相关政策问题。租赁到期后,租赁土地上林木归土地租赁者所有。四、 规划建设新建道路、河道绿化用地以预留地的形式征(占、租)用,即国道两侧不少于20米,省道两侧不少于15米,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不少于5米;河道绿化用地宽度为河道两侧15米。城市规划区道路、河道两侧绿化按城市规划实施。规划设计。通道绿化应符合市域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河道综合整治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计由市林业局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充分满足安全和绿化功能要求。市规划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务局等单位按职能负责通道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或审查。种植要求。通道绿化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冠形美观、抗病虫害、生长快、寿命长、易管护的乔木树种,胸径6~10厘米,每侧种植3排以上。车道隔离带可选择树形美观、色彩丰适宜本地生长的灌木、小乔木树种。城市规划区道路、河道两侧绿化按城市规划实施。建设验收。通道绿化建设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确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保证绿化苗木规格和造林密度。所需苗木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采购,符合国家相关苗木质量标准,且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齐全。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林业、规划、交通、建设、水务等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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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