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中央苏区的私营经济政策.doc:..探析中央苏区的私营经济政策探析中央苏区的私营经济政策摘要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在中央苏区制定了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但由于受共产国际和王明“左”倾中央的错误指导,这一政策很快被“左”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所取代。《劳动法》的实施对屮央苏区私营经济政策造成很大危害,遭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及屮央苏区各级政府的批评和抵制,从而产生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过左的私营经济政策得以有所纠正。 关键词中央苏区私营经济政策曲折确立 屮图分类号:F729文献标识码: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在对待中央苏区的私营经济问题上,制定了一系列允许、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正确政策。1931年11月,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明确规定:“苏维埃政府对于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现尚保留旧业主手中,尚不实行国有”,“苏维埃应保证商业自由,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o与此同时,临时中央政府还进一步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以吸引私人投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在目前为发展苏维埃区域的经济起见,对于商业出入口税和工业的出厂税暂时免收。”“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征收其利润,其税率另行规定,但须较商业税为轻。”翌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又颁布了《关子工商投资暂行条例》,“以鼓励私人资本的投资”。该条例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颁布之税则,而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市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私人投资所经营之工商业,苏维埃政府在法律上许可其营业的自市”。一个月后,红军总政治部也发出指示,“我们耍坚决反对没收一切工厂、银行、钱庄、大商店的企图,赣州的手工业工厂以及电灯厂等,我们既不能破坏,也不应没收国有,而应当保留”O中央临时政府的上述条例法规,保护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明确而具体。 为促进苏维埃的经济发展,增强苏区的经济实力,苏维埃政府还于1932年8刀出台了允许私人租借、公开“招商投标”的政策。例如,《关于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提出:“现为增加矿业生产及发展社会经济起见;国家准将各种矿产开采之权出租于私人资本投资开采。”《关于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商人及作坊主所有店房、作坊,如系自己营业的不没收,其自己使用不了因而出租的也不没收这些条例颁布以后,不少私商纷纷向苏维埃政府投标承租,订立合同,交纳租金,中央苏区的私营经济一度出现FI益活跃和发展的苗头。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吋中央政府刚刚成立,中央苏区的私营经济就能出现这样良好的发展态势,得益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临时中央政府领导人的贡献。保护私营工商业是毛泽东早年的一贯主张。早在井冈山吋期、毛泽东就教育红军、地方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保扩中小丁商业的政策。1929年1刀,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四军向赣南、闽西进军,途中宣布:“城市商人,积❷累寸,只要服从,余皆不论。”同年7月,在毛泽东的亲口指导下,闽西党的一大通过的《政治决议案》规定:“对大小商店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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