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上)_刑法论文.doc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上)长期以來,理论界对于刑法因果关系诸问题争论不休,难有定论。在各种观点的人混战小,人家B觉不白觉地都会触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即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究竞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于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与诊释,直接决定了各方考察和探索该领域的方向和视野。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个关系到因果关系在整个刑法体系屮如何正确定位的根本性问题。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Z理论研究现状对于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概括起來主要存在如下儿种观点:1、 在刑事司法工作小,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某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杳明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可能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按照刑法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也是不能止它负刑事责任的。[1]2、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以便提供成立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了解决定罪问题Z外,还要解决适当量刑的问题,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行为犯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一定的影响,要使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对该结果担负较重的刑事处罚,也要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Zl'可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能说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定罪量刑提供客观依据,与提供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完全一致的。[2]3、 因果关系是为认定行为与结果服务的,一旦认定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本身便不再起作用。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由因果关系联结起來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不是因果关系本身,通说认为的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种误解,表现在将因果“关系”与因、果混为一谈。[3]4、 我国刑法学界在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认为不能把因果关系问题与刑事责任问题混为一谈。即使某一危害结果在客观上确定是某人的行为造成的,但如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仍然不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对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关系的这种理解是存在缺陷的,实际上是把因果关系当成一个纯客观的行为事实。因果关系作为客观事实虽然只能是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但经过价值评判的刑法(犯罪)因果关系,应该直接导致刑事责任。[4]以上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不等同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第二种观点也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提供成立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与第-种观点不同的是,该观点同时认为,刑法因果关系除解决定罪问题外还要解决适当量刑的问题,一句话,即为定罪量刑提供客观依据。第三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本少并不反映刑事责任,其联结起來的行为与结果才是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经过价值评判的刑法因果关系应该直接导致刑事责任。由此看来,大家对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分歧颇大,观点针锋相对,即使是同一类观点的内部,也存在较大的认识差距。尽管如此,各种观点仍然存在相同之处。不难看出,争论各方的观点在承认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棊础上,都认为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冇关系,只是关系疏密的程度不同罢了。必须承认,理论界对于什么是刑法因果关系并未得出明确的、令人满意的一致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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