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与解答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哪几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先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身份,其所得应并入设立企业汇总缴纳。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
因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如何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答: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的具体定义如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哪几类?
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受非居民企业委托的营业代理人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答: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所谓营业代理人,具体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通常也称之为常设机构: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售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企业合并后如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合并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企业分立后纳税人如何认定?
答: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分立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企业被承租经营后的纳税人如何认定?
答: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连锁经营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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