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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府法制建设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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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府法制建设【正文】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英国2001年5月通过的《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为其电子政务发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美国目前已形成以《电子政府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1]:(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2],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电子政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从美国立法过程看,在其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先后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而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早在1988年就通过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政务条件下政务公开的要求。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 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收集、储存和利用信息时,容易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各自收集、储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将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这是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有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电子政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立法滞后制约电子政务发展电子政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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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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