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文号】厦府(1994)综228号【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年10月20日【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0日【正文】 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章名】附: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第一条为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本办法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和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劳动制度。第四条企业中的所有就业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取消职工不同所有制身份界线。职工可以在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间流动。第五条企业自行确定合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定额、工作岗位以及上岗条件和工作规范;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岗位考核,根据职工能力择优上岗。第六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代表与聘用上岗职工依法签订。签订后七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原合同制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的,可不再重新签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八条职工因工伤、患职业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干部、固定工,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自找单位或自谋出路,三个月期满,企业可予以辞退。第十条对于未被聘用的原干部、固定工,企业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安置:(一)组织职业培训,进行转岗或再上岗;(二)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安排;(三)对老职工可采取离岗不离厂,厂内退休退养办法进行安置。按上述办法无法安置的,可到劳动或人事部门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登记,重新推荐就业。同时鼓励这些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第十一条企业有权根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要素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按岗定酬、易岗易酬。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经济能力,依法自主确定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企业和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三条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方案须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章名】附: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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