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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税收管理的通知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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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税收管理的通知文件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财政局丽地税征〔2005〕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转让税收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纳税人: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丽水市本级房地产转让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二、转让房地产应按实际成交金额计征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实际成交金额或提供的成交金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征税款;评估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基础计税价格的,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基础计税价格计征税款。三、基础计税价格以丽水市人民政府现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准。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按市区五类地段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执行;乡村按市区五类地段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60%执行。四、转让房地产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按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余额的5%缴纳。购置原价以合法销售凭证为准;转让前已经发生过转让行为并以评估价格或基础计税价格计征税款的,评估价格或基础计税价格为购置原价。: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4%缴纳。:转让非普通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等)按全部收入的3%缴纳。:帐证不健全的单位转让房地产,按全部收入的1%缴纳。: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等)按全部收入的1%缴纳;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按全部收入的1%缴纳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住宅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全部收入金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出售现住房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对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卖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卖房金额小于购房金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个人承受房屋、土地的,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五、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居住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普通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免收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未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六、转让房地产应如实填写《丽水市房地产转让纳税申报表》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持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和缴纳税收的资料,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个人转让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在《丽水市房地产转让纳税申报表》上注明购置原价,并提供购房时统一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购销差额计征营业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丽水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减免审批表》和《浙江省契税减免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减免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免交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纳税人,应填写《退还纳税保证金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退还相应的纳税保证金。七、转让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八、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九、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房地产转让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征税。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转让房地产相关税收统一在丽水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转让房地产应先申报缴纳相关税收(或办理免税手续),后凭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契证。十、纳税人应当持契证和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依法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证和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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