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宁江区文化路3458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及管理、汽车维修、配件零售等。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由松原市人民政府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出资方式为市政府财政划拨。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条公司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第六章出资人第十一条出资人为松原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十二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三)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四)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修改公司章程。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第十三条出资人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经理、机构科室设置第十四条公司设有经理、副经理、书记、工会、高级工程师吗等领导机构,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和相关管理科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委派或更换。第十五条公司对出资人(市政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市政府)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七)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经理对企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相关科室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公司设职工代表大会,每届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为三年。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人数通过。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一定
公共汽车公司章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