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oc:..浅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有限责任传统的一次重大突破,它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要求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债权人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损害一人股东的利益。文章旨在通过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分析,及其适用条件,以及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探索出维护一人股东利益的对策。【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责任;一人公司2006年1月1口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其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英责任,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自此中国对一人公司的研究与适用也从理论走向实践。关于一人公司的理论与实践在发达国家已有着百余年的研究历史,具体到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国内外大多是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实践中,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债权人更易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何避免这一制度的负面影响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ion)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其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ve订)。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特定案件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H标追求。它主要针对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创设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20世纪初,美国首开了“揭开公司的面纱”的理论先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此后很快便被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纷纷效仿。德国称为“直索”制度,英国成为“刺破面纱”原则,日本称为“透视理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意义在于:首先,平衡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孑盾。其次,为防止股东权力的滥用提供了规范性保障。山于法人本身的特性,其本身就是山其机关操控的工具,如果这种操控被控制在法律规范之内并能用于止当目的,便能保障法人的止常运行。但如果法人的机关被股东所操控并以此作为获取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工具时,就构成了权力的滥用。二、一人公司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注册资金不足,使公司法人人格口始不完整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对外事务的最低担保,因此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资木明显不足也就往往成为法官考虑否认公司人格的首要因素。公司资本明显不足的评价标准是什么,目前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各国包括各地区对最低注册资木额规定的都比较低,英美国家其至未作出规定,日本国会也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废除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山此可以看出,显然不能以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作为公司开展对内对外事务的担保责任标准。股东的经营应符合公司的经营事业、规模及经营风险的诸多最低要求。司法实践中,只有当公司资木与其经营规模、隐含的经营风险明显不対称时,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但并非所有资木不足的情形都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若债权人与一人公司交易时,知悉或应当知悉该公司资本明显不足仍与其交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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