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某市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办法陇南市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0日印发,根据2014年5月21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探、采矿权设立、变更、转让等审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陇南市新设探、采矿权和已设探、采矿权变更、转让的审批、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探、采矿权的设置和已设探、采矿权变更、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符合勘查、采矿登记的资质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市、县区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设置,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设置。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申请新设探、采矿权和已设探、采矿权变更、转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论证制度、企业资质实力查询制度和项目进度督查制度。探、采矿申请人应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注册资金证明。(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申请开发项目的资源利用能力及投资规模、资金投入计划等。小型采矿企业应提供与本地选冶企业签订的供需协议。(四)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初步审查文件。(五)水资源相关资料。(六)矿产资源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勘查开发的意见材料。(七)探、采矿权人申请有关事项的,应依法提供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需的设备、技术承诺文件。(九)按照行业或探、采矿申请相关规定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五条探、采矿权申请人应遵守陇南市探采矿权管理及安全、环保等相关管理规定。同一期间对一个探矿权申请人原则上不同时核准两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确有实力开发的,在第一个探矿权完成80%以上的投资和工程量后,可以申请下一个探矿权,并以此类推。同一期间对一个申请人原则上也不同时核准两个以上采矿权,申请人确有实力开发的,在第一个采矿权完成80%以上的投资和工程量后,可以申请下一个采矿权,并以此类推。申请人已取得的矿业权中既有探矿权又有采矿权的,探、采矿权总数不宜超过2个。符合市县区矿产资源整合方案,需通过转让、扩大矿区范围进行整合的,按矿产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对于下列探、采矿权申请人,鼓励申报矿业权。(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500强和民营500强企业,在陇南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二)已在陇南市建成矿产资源后续加工产业,需要配置相应矿产资源的。(三)在陇南市投资商贸、旅游、文化、农副产品加工、医药等产业,且在陇南本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成功开发其它产业的。(四)税费贡献在县区排名前3位,在全市排名前20位的。第七条对于下列探、采矿权申请人,不予配置矿业权。(一)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2年以内、勘查许可证6个月以内的。(二)有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年检不合格且未整改的,有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续存延期两次以上的。(三)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被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罚款以上处罚总数达到5次以上的。(四)被列入市县区安全、环保、金融等有关行业黑名单的。第八条矿山开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甘肃省和陇南市相关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保护性和限制性开采的矿种,开采规模和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的产出产品与原矿产品的比价关系,单位金属量的比价应在2倍以上。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资源利用率、能源利用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三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新建矿山,原则上要与配套选矿、产品加工项目同步建设。不具备选矿和精、深加工条件的,采用“分点开采,集中选冶”的方式开发,但采矿权人应与本地深加工企业签订供需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第九条大力发展石材加工业,支持异型石材加工,鼓励开发难采、稀缺矿种。新建天然普通石板材加工企业,规模应在6万平方米/年以上。对规模在10万平方米/年以上的生产企业,进行倾向性资源配置。支持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机械化石材矿山开采,矿石碎料和板材边角料综合利用生产及工艺装备开发。不得以钻孔爆破、硐室爆破等落后开采工艺开采石材。重点矿山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小于荒料5000立方米/年,一般矿山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小于荒料1000立方米/年。荒料率达到矿山可采量的80%以上。禁止开采超标辐射污染矿种。第十条水泥用灰岩开发项目,矿山开采规模应在60万吨/年以上,采矿回采率达到95%以上。原则上不受理非水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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